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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延续及新立登记工作的公告

发布部门: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0-01-27 11:42:53  浏览次数:315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研究,决定开展上述两类资质的延续及新立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上述两类资质延续及新立登记的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第30号、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资料,并于2010228日前提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二、延续登记和新立申报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核查意见;

3、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第31号令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电子报件规范》进行申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电子报件规范》和地质灾害资质申请表可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tzy.hunan.gov.cn)资料下载专区-软件工具中下载。

四、申请单位应于201038-3月15将申报材料报送到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大厅,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杨柳  0731-89991247

电子报卷咨询电话:0731-8999121589991216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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